目前,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名誉权保护机制,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将调整传统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应用于网络名誉侵权之中,当然,仅用传统法律规范来保护网络名誉权显然是不够的, 完全有必要制定专门调整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规范,或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网络名誉侵权的改善需要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网民应该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自觉文护网络环境安全。
 (二)网络侵权之隐私权
心理学大师弗洛伊德曾经说过,“人们对别人隐私的窥探欲,来自童年、来自对自己身世和来历的好奇心。”[ ]网络的自由化使得人类原始的窥探欲望进一步激发,也使得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公共网络上的个人数据、个人真实信息、私人空间以及网络生活安宁受法律的保护,禁止他人非法获取、侵扰、传播或者利用的权利。网络隐私侵权,即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情或者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或利用他人隐私,扰乱他人网络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在性质上,首先,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分为作为形式和不作为形式;其次,侵权行为一般都是行为人独自实施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隐私权益,即造成了损害。而损害既包括物质或者金钱方面的损害,同时也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以及精神损害等等。
目前网络隐私权被侵犯有一下几种方式,主要表现为:1.未经允许擅自在网络上公布他人隐私。这是很多人都不曾意识到的侵权行为,利用社交网站或者其他网络媒体等渠道发布他人隐私,例如微博上活跃的很多“爆料王”,就以专门曝光明星或其他公众人物的隐私来博取关注,法律观念淡薄。2.网络黑客利用专业技术盗取重要资料、个人隐私,盗用他人电子邮箱、网上银行。甚至有的黑客将盗获的隐私作为要挟被侵害人的筹码,以达到其获取钱财的非法目的。3.非法收集和利用他人隐私。虽然我们在网络活动中,大部分无需以真实身份信息参与其中,但仍然需要留下必要联系方式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例如网购会留下电话和地址,于是,会有人专门收集信息,提供给一些商家进行广告宣传,因此,我们的电子邮箱会不时塞满垃圾邮件,经常接到各类骚扰电话,甚至会有陌生人上门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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