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具有知悉其购买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传统消费者知情权在定义上并不存在明显区 别。然而相比传统购物方式,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无法通过传统的目视、触摸等知觉 和经验方式去认知商品信息。只能依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文字描述、图片以及商品下的 评论来获得对商品的了解,对于商品的真实情况以及经营者的信息都处于真空状态,此情 况也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而导致的必然情况。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表现及其原因 1.消费者知情权遭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
(1)经营者的虚假信息行为 经营者因自身盲目逐利,同时利用消费者的过于追求物美价廉商品的贪小心理以及法
律意识的薄弱,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提供虚假信息。不少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虚假信息 加强了购买欲,而选择了购买商品,结果收到与描述严重不符的实物。这种行为本身是对 消费者的欺诈。
其中较为典型地就是淘宝刷单等现象,众所周知,消费者在商品选择上除了对商品价
格、商品形象等进行对比,还会考虑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他用户对商品的评价以及商品 本身的销售情况。销售越多、评价越好,即使消费者本身不了解此商品,也会有极大地购 买兴趣。因此,淘宝刷单水军应运而生,淘宝刷单本质上是一种模拟真实网购的一种虚假 交易,以提升网络经营者的销售量和好评量为目的,让更多消费者更容易找到商家,从而 达到销售优势。不少商家主动找水军参与刷单,也有的商家受环境所迫,也不得不一同参 与到这一利用虚假交易制造出的销售繁荣景象的环境。这样对消费者进行了极大地误导, 对消费者知情权产生了极大地损害①。
(2)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忽视 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而对商品的缺陷信息、合同中的免论文网
责条款等作出隐瞒,或者使用晦涩难懂地方式披露从而误导消费者,将商业风险以极不公 平的方式转移给消费者,降低自身的商业成本。
(3)经营者利用网络便利性对消费者的信息轰炸 在高效的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的便利性给经营者通过频繁打广告、发邮件吸引消费
者提供了极大的可行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自身所需资料,网络经营 者则大量使用链接和加框以及元标记等技术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不当引导进入关键的消费 信息,客观上构成了强迫消费者关注特定商品的事实。前段时间的魏则西事件则是此种情 形的真实案例。
2.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易被损害的原因
(1)信息不对称是根源 在交易过程中,当有一方无法知悉、监测另一方的行为,或者无法获取另一方的完全
信息或获取信息成本较高时,交易双方即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正如上述,有些经营者为 了自身利益会为自身利益隐藏不利信息甚至发布虚假信息,而消费者在交易中不仅容易被 此种经营者欺骗,而且为了有效鉴别商品,时间成本也大大增加。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极 其不利。
(2)互联网提供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便利 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低呈现度为网络消费欺诈提供了“温床”。互联网媒介的丰富度和
社会呈现度都偏低,呈现非人性化、非社交性、不敏感的特征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可以 非常容易地申请域名、建立网站、发布符合现代消费理念的虚假信息。消费者普遍希望以 便捷方式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这种心理往往被网络经营者利用,看到经营者的虚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