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工会双重职能之间存在着冲突。

我国《工会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③工会兼具政治和职业团体职能。既是公法人的性质, 又是私法人。但是,从逻辑上看,工会如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是首 要大事,那么工会必将为了保证国家的经济稳定上涨配合政府的工作,对于侵犯职工合法 权益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但是,工会自身的职责应该是及时沟通政府,抗衡企业,维 护职工的合法权利。逻辑上的矛盾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导致了工会工作难做,工会实质上沦 为了企业和政府摆设。

4.没有罢工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工会法》还没有关注到集体劳动权的重要性特别是罢工权的重要性,因此还没

有引入集体劳动权④的概念,也没有规定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罢工权是一种比较极端的 权利。在当前的中国,由于国际经济水平的提高,职工的权利意识也在逐渐地增强,部分 地区已经出现了诸如出租车司机罢运的现象,但是我国的这种罢工与理论罢工还不相同。 罢工时工会应在在用尽除罢工之外的所有合法方式之后,仍不能达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目的才运用的手段。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罢工权,工会是不可能组织工会罢工的,出现 的罢工、罢运现象基本上都是职工在工会不作为的情况下自发采取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极端措施。明显表现出与发达国家的工会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

①   魏琳涵《我国工会法律制度研究》,【学位论文】硕士第 30 页

②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 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③《工会法》,“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通过集体协商,主要是通过工会等劳动者自治组织来实现的劳动权为集体劳动权。集体劳动权主要包括:结社权、集

体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等。

(三)我国工会在组建上陷入困境 1.工会组建阻力大

我国《工会法》关于工会组建制度很民主,但对企业阻挠工会建设时的制裁力很弱。 因此,很多企业主采用各种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阻挠企业工会的建立,而供大于求的劳动 力市场状况又使得工人不敢冒着失去工作的风险来组建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所以虽然法律 上对组建工会给与了很大的民主,即所有的企业职工都可以自愿加入公会,工会依法行使 其相关权利。但是,由于法律对此规定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以及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对 工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工会的组建过程会遭到多方干预,中国大部分企业中的职工 都不能民主地成立工会或者参加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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