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致性与冲突性并存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对相关权利人法定权利的保护,鼓励创作和创造,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而反垄断法是通过国家干预,排除一切限制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在市场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有一致性,又存在潜在的冲突。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一方面,二者都具有激发竞争和鼓励创新的目标。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专有权,使权利人能够确定预期利益,获得经济回报,从而激发创作和创新的主动性,通过不断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反垄断法通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而提高市场竞争率,推动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福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和经济的进步,知识产权产品和各种新兴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多样的选择,丰富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对垄断行为的制止,对市场经济中可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从而增加消费者福利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也存在冲突。知识产权作为合法垄断权,其权利人本身在合法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垄断A权,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但如果权利人为了自身利益,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任意扩大权利范围,或者凭借所享有的合法垄断地位妨碍、限制或扭曲了市场的有效竞争时,这种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就会与反垄断法的目标之间就产生冲突 。
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体现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如何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当前的面临的一个难题,尽管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但是仍无法全面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完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健全相关立法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