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法上的缺失:农民工保障组织缺位,制度空置
能够保证劳动合约有效实施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力量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到工资全额发放的目的。第二种是通过政府第三方的力量强制实施劳动合同。而在我国的劳动合同中,工会组织是一直存在的,它主要的目的是用来均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讲,城市里的职工可以通过工会组织的力量就工作的条件、工作的工资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来更好的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令人伤心的事,户籍制度的滞后性再次关闭了农民工融入大城市的大门,他们阻碍了农民工更好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道路。比如有些农民工在一些城市就业工作,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滞后性,使其不仅在单位里受到不平等待遇,也始终处于社会最低的阶层,也因此被排除工会组织之外,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更好的享用工会组织所带来的益处。除此之外,农民工也很难有资格去为自己建立一个合法的工会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要薪资。也因为不能真正实现农村流动人口为自己服务的宗旨,所以也不能够寻找一个合适的挂靠单位——不满足挂靠单位的条件会被取消资格,失去合法地位。还有就是国家对于这些民间组织的存在一直都很敏感,不允许他们的存在,即使有少部分存在也都是半官方性质的,对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维权之路显然是不够有利的。因为国情的原因,很不利于农民工维权组织的建立。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张建。李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根源。[D]。武汉大学,2005。]市场管理制度并非是完全的,它有许多方面都是通过政府来管理的,政府的介入完全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竞争,由于市场本身力量的有限性,当问题出现时不能够有效的解决。比如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时,这事就需要政府来介入,通过合法的强制手段来惩罚或者限制侵害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相反的一面。随着农民工不断的进城,农民工总量不断地上升,势必会增加政府管理成本的上升。因此政府会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来为自己增加补贴,比如税收或者专项收费等。但是农民工是一个流动性比较大又比较松散的一个社会群体,政府想要获取他们的信息很难,增加他们的税收也会变得很难。而农民工所工作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因为比较固定,他可以长期为当地政府提供税收和专项费用,保证政府管理费用的充足性。所以政府比较倾向于与当地的企业和用人单位走的密切,因为二者之间是利益相关者,这使得他们之间不论私交上和公务上都会有利益挂钩。因此,虽然我国已经有完备的《劳动法》,有劳动执法部门和周密的司法系统,这足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但是,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政府很有可能滥用权利,偏向更强大的利益提供者,从而导致制度空置。从而导致农民工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工资领取不及时维权之路艰难。
(四)司法救济程序繁琐,成本高
案例[ 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2007年11月22日。]:3名农民工讨薪成本清单[ 陈鹏飞。《基于政府责任视角下的农民工欠薪问题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1。]:
姓名 拖欠工资 讨薪成本 讨薪数额
郭增光 1000+ 4800+ 0
姚胜余等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