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符合说是指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在侵害某一客体时,其主观上所想要攻击的目标与实际攻击的需要相同,不然就可以阻却犯罪故意,在一致的基础上,又有抽象化的处理,可以抽象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例如,甲想要打伤乙的左肩,由于乙的转身,促使其右肩被打伤,因为左肩与右肩均属于他身体的一部分,所以不阻却犯罪的故意,有此可见,它并不属于当然绝对的相符。由此可知,具体符合说是注意主观和客观之间的一致性,即使某一客体被实施行为的人所侵犯和伤害,只要该客体是实施者预想不到的,那么该惩罚对于实施者来说,是不能够用犯罪故意来定罪的,而应通过竞合的形式,择一重而处罚。
二、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比较
在解决实施者的主观和客观事实结果方面的相符性时,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理论二者存在比较,对如果主观与客观事实结果不一致,则不一致的程度大小不能确定,那小一点的不一致是否也能阻却犯罪故意?由此衍生的,对行为人的归责如何处理?
(一) 两种学说分歧的本质
通过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多数理论可知,刑法学者觉得两种学说的本质分歧是抽象“故意”的程度不同:法定符合说的抽象程度大,就算是在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两种情形之下,法定符合说依旧秉着就算实施行为的人是杀错了人,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但一旦人被杀,且属于同一犯罪范畴内,那就算成立故意犯罪。它不在意是否将具体的对象改变为了抽象的对象,不在意攻击目标的改变,只在意行为本身。由法定符合说理论可知这么认定的理由为: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肯定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却他依然没有停止实施计划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意思并且十分强烈。文献综述
在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情况下,具体符合说对处理犯罪故意的阻却上是不一致的:1。具体符合说对对象错误的观点为:不能阻却犯罪故意,如甲怨恨在银行工作的人员,在某天欲对其中的人进行枪杀,由于银行人多,未伤到银行工作人员,却杀害了存款的某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是个抽象的,不明确的对象,可是依旧符合了实施者本身想要杀人和事实上确实杀了人的一致性,因此行为者依旧要承担其对受害人的刑事责任。2。打击错误阻却犯罪故意,如以下情况:甲对银行里的工作人员乙存在怨恨,在某天欲对其进行枪杀,由于银行人多,未伤到乙,却杀害了柜台前的丙,对此具体符合说则认为,甲想要杀的是乙,却导致丙的死亡,在此情形下,甲对丙的死亡只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来对乙担责,最后以竞合的形式,从一重处罚。具体符合说是觉得故意犯罪强调的是实施者的主观知晓与事实结果之间的相符,由于主要是源于主观知晓,所以抽象性可被一定的使用。所以在对象错误上,可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抽象为:“特定地点的特定人物”;在打击错误上,坚持的只能够是错误阻却故意。具体符合说理论更注重的是侵害的法益主体,要求必须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对特定的法益实施故意或过失的侵害。
(二) 两种学说对于“并发事件”的处理
“并发事件”是指实施者在实施行为时,对所欲攻击的对象和出乎意料的对象,都侵犯了其法益,造成损害。在此情形中,具体符合说的处理是不存在异议的,但是法定符合说由此显示出了一些弊端,法定符合说在杀的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的情况下,存在一故意说和多故意说的争论。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