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坚持一故意说的刑法学家认定,即使出现了并发的结果,实施者在实行犯罪行为时,也只存在一个犯罪故意,不可以当做多个犯罪来处理,责任归结原则上也只能有一个故意。一故意说在对哪个对象存在故意的成立上,认识不清:在一故意犯说的内部也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分为以下情形:对于法益被侵犯和伤害,造成巨大损害,损伤结果最重的受害人成立故意犯,对剩下的也被侵犯和伤害,但属于次要地位的受害的人只能成立过失犯;有人认为,对于法益被侵犯和伤害,造成巨大损害,损伤结果最重的被害人成立犯罪故意即可,对剩下的亦被侵犯和伤害的,但属于次要地位的被害人无需成立犯罪;还有的人认为,对实施者自身所想侵犯和伤害的目标成立未遂的故意犯罪,而对不慎造成损害的成立过失犯。[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8:200-201。]
支持数故意犯的学者,在说理方面和以及判断犯罪成立范围方面,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认识,则不管使得多少人的法益被侵害,也不管他是否达到自己的目标,他都需对该行为造成的既遂或未遂犯罪结果负责,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除了实施者是单纯的实施一个行为,造成多人的法益损伤,则可依据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责任zhuyi要求不适合数故意犯,因为一个故意不能够被分为数个故意,在数故意犯说看来,个数不是本质问题,在确认故意的场合,就算实际侵害的对象包括了出乎意料的对象,也同样被认定为成立故意犯罪,因为在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时,考虑了包括正常会产生的杀害结果以及可能偏离目标的杀害结果的情形,虽然这算是观念上竞合的处理方式,却也是一种不符合责任zhuyi的方式,[ 刘明祥译。日本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13:193。]与区分化、科学化、人道化的刑事政策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