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法中的暴力不同于社会学角度的暴力。从社会学角度而言,暴力对人来讲就是一种凶恶、残酷的行为;对阶级和国家来讲是统治阶级所具有的军队、警察、法庭等专门对付被统治阶级的强制力量。在社会学角度上,暴力不仅表现为纯肉体的行为,而且也可以有心理的和语言的多种基本形式。社会学角度的暴力其外延显然比刑法中的暴力大。刑法中的暴力表现为它已为法律所规范,而社会学角度的暴力没有被法律所规范,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暴力。

其次,刑法中的暴力也不同于犯罪学角度的暴力,犯罪学多研究暴力犯罪。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中的概念,对暴力犯罪的研究也可说是从犯罪学开始的。犯罪学所指的“暴力犯罪”是指一切直接用身体之强力对他人或物所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杀人、抢劫、强奸罪中直接使用暴力部分,以及以利用某种间接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爆炸、放火、决水等手段借助自然、物理之强力达到对人的损害和对物的破坏。暴力犯罪从犯罪学的角度是指所有以暴力实施的犯罪,意指的是一种行为方式相似的犯罪类型,仅对分析犯罪原因和犯罪防控手段产生影响,因此研究犯罪学角度的暴力,其目的在于寻求防控手段。而刑法学角度的暴力,则是从刑法的规定出发,作为犯罪的一种行为或行为方法主要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因此研究刑法中的暴力的目的在于准确定罪量刑。刑法中的暴力不同于犯罪学上的暴力表明,刑法中的暴力具刑法规范上的特定性。

2。事实特征

暴力的事实特征是指暴力的外在表现,即表现为一种现实的不法强制力或武力。[② 邢曼媛。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22。]②事实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暴力的对象:暴力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刑法中的暴力既可以对人实施,也可以对物实施,当然若对物实施须间接对人产生影响。其次,行为对象是指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②暴力的程度:根据暴力的含义,暴力是一种强制力或武力,即是一种强力,合理的标准,应当比较全面地考虑暴力行为施加和被施加者双方的认识,在行为的动态关系中,以行为人实施这种强制力的目的为基础,结合一般被害人的感受来判断,即客观判断标准综合来判断。③暴力的现实性:暴力必须是现实的强制力或武力。暴力须客观存在,将来的可能存在的暴力则只能表现为威胁或其它内容,并不等同于暴力。暴力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具有现实损害性,即潜在的、将来实施的暴力不应是刑法中的暴力,胁迫或威胁应排除在暴力的范畴外。

3。社会特征论文网

除了具有法律特征和事实特征外,暴力还具有社会特征。其社会特征使其与社会上的其它行为相区分。首先,暴力与社会上其它行为的区别表现为其对社会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暴力在刑法中作为一种行为或行为方法,其与其它行为或行为方法的区别就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大。因为暴力本身就是一种强制力或武力,无论直接对人身还是对物所实施的暴力,其最终都以对人的身体产生影响为后果,且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危害到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安全。在刑法所保护的个人法益中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是最大的法益,故刑法中的暴力对社会的危害性一般也比其它行为更大。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刑法是以刑罚作为手段保护法益的,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能由刑法进行保护,行为人的非法行为只有在其它法律都无法调整的情况下最后才由刑法调整,这也是刑法规定暴力的原因。可见,刑法中暴力的社会特征之一便表现为其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暴力在社会上与其它行为的区别还表现在它的非法性。暴力是一种“不法的强制力或武力”。刑法暴力必须不具有合法性,刑法是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具合法性的行为不可能受到刑法的规制,如果暴力的使用是法律允许的,则不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暴力,如正当防卫中必需的合理暴力以及执行命令的行为中使用合理暴力都不会构成刑法中的暴力。暴力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或行为方法,这是其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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