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刑法中暴力的功能和类型

(一)刑法中暴力的功能

暴力在刑法中主要是一种规范角度的暴力,因此刑法中暴力的功能主要是从刑法规范的角度来看,也就是刑法所规定的暴力规范具体有哪些功能。依据我国刑法对暴力的规定,我认为刑法中暴力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

在很多情况下规定暴力犯罪时都以暴力作为其客观方面的柯成要件,其中有些罪以暴力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即将暴力作为某个特定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行为要件。我国刑法分则中有19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以暴力作为其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中有的作为构成该罪的必要行为要件,如我国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247条规定的暴力取证罪和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作为上述个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若没有暴力则不可能构成上述犯罪,故这些刑法规范中的暴力其功能表现为能起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行为人如果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则上述犯罪不能成立。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在刑法中,若在某些罪的行为要件中加入暴力则此罪就可转化为彼罪。我国刑法有规定,如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对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若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的,仍旧定非法拘禁罪,但若致人伤残、死亡是因暴力行为所致,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又如依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照抢劫罪来定罪处罚,即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中若加入了暴力行为,则此罪形态由盗窃、诈骗、抢夺罪马上转变为彼罪形态抢劫罪。在上述情况下,暴力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3。在量刑上有加重刑罚的功能

暴力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有直接的侵犯性,与其它行为相较而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中,若出现暴力时,有些犯罪也将其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在我国刑法典中就有4个刑法条文在规定具体犯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时直接规定“暴力”,将暴力作为其中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依此作为加重该罪刑罚的依据。例如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将“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绑架妇女儿童”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情形之一,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期徒刑。又如我国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5项、第321条第2款和第347条第2款第四项都有类似规定。此外,对于刑法中没有出现“暴力”字样但实践中存在的暴力,在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前提下,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也往往会把实施暴力情形视为“情节严重”而对行为人处罚更重。可见,这些刑法规范中的暴力在量刑上都有加重刑罚的功能。文献综述

(二)刑法中暴力的类型

暴力一词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对于暴力的类型划分有利于充分发挥暴力的功能,在理论上对暴力进行准确的理解以及在司法实践上准确的认定。 

1。以刑法条文是否明文规定为标准

根据我的统计,在我国刑法典上“暴力”一词涉及的相关法条一共 29 条。除了规定在总则第 20 条第 3 款以及第 81 条第 2 款的 2 处之外,其余 27 条刑法分则条文都明文规定了暴力。 第一种情况,暴力作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刑法在规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暴力是该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之一,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暴力缺少暴力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该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行为人只有在通过实施暴力的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的情况下,才构成该类犯罪,否则即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或构成其他犯罪。所谓“选择的暴力”是指暴力只是作为某一具体个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多种行为中的一种。例如抢劫罪,行为可以通过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同时也可以通过威胁、麻醉等其他方式非法夺取财物。这种作为某些犯罪客观行为方式方法之一的暴力就属于“选择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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