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安全生产法》第38条:……建立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分类监管,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1)《安全生产法》第41条结合《职业病防治法》34条:……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8]。
12)《安全生产法》第59条:……安监部门应当制定职业安全健康年度检查计划(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发现隐患,对隐患分级分类的经行动态管理。
13)《安全生产法》第60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与此同时经行职业健康审查准[19]……
14)《安全生产法》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2 修订前后法律衔接问题
(1) 执法人员数量不够
修订前后法律在衔接时候一定会衍生出新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企业纷繁众多,卫生行政部门不管职业健康,劳动行政部门也无力监管。修订后,安监部门的监察队伍的合格的监察人员可能暂时无法全面监察到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是不是都一体化监管。在修订后新法实施后一段时间,有更多应聘者接受过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后,才能一支优质、壮大的监管队伍。
我国此时可以借鉴丹麦的做法,就是引入中国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两个行业协会来加强监督监察,并合理配置其监察权限。
(2) 企业安全、健康状况信息不透明
我国企业存在普遍地问题就是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信息不透明,这不光只影响安监部门响应一体化监管,也将影响一体化评价体系中社会共治这个指标的灵敏性。
通过一企一册的网格化管理只能保证注册登记过的企业是有合法资质的。却不能保证企业长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的管理没有违法违规。在此,本人认为我国可以借鉴丹麦的企业微笑评级系统来搭建我国企业安全健康诚信积分系统平台。
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评级差的企业建立黑名单,这些企业或不再有资质经行某项安全生产活动。诚信积分高的企业将优先于低分值企业获得更多行业发展的前景。本人认为这可以充分调动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使企业的经营主体责任变强
3。4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评价体系的构成。
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包括评价对象、评价要素、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在本文中,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评价对象即为一体化的监管体制;评价要素是根据现有资料确定的七个一体化监管要素;评价指标依据我国目前的考核指标分类、筛选并且整合得出;指标的权重通过结合目前考核指标的分值和AHP层次分析法得出;评价方法将通过考核表法和检查表法,从定性和半定量两个性质上来提出。
本文构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评价体系的重点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评价指标的权重的计算和评价方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