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问责客体方面
问责客体是指问责对象也即问“谁”之责。问责客体一般是指政府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众所周知,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又包含国务院、隶属于国务院的各部委、国务院的直属和办事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含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受到问责惩处的公务人员大多是各级政府首长,各级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其职责有直接和间接责任之分。目前我国环境问责机制的问责客体仅仅局限于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没有包括承担公共管理责任的官员。纵观已处理的问责事件,大部分都是行政主要负责人受到处理,但是执政党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处理,这显然是违背了公平原则。再加上其他下属官员擅自违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指令而造成违法失职行为,让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这也是不公平的。
2。1。4问责程序和方式方面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问责程序是指“如何问责”,即通过哪种程序开展问责。环境问责机制顺利实施的关键是规范可操作性的问责程序,在我国,各地的问责程序差异性较大,学术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比如,在此处某一责任人的责任由上级政党机关拍板决定,在彼处却又由人大来决定,总的来说就是缺少正式的标准,问责程序有待改进。
问责方式是指环境责任人通过哪种方式承担环境责任。在中国现行的规定中,行政机关问责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处分,司法机关则是行政诉讼,而立法机关的问责在理论上来说应该是多样化的,但实际案例中立法机关的问责方式却相对单一,像地方政府有关环境法律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就具有临时性特征,简单化的问责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问责效果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