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第三方理财公司代销
近年来, 以销售信托理财产品、基金产品、P E 产品为主要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蓬勃发展,少数公司甚至已经积累了雄厚的客户资源,具有很强的发行能力。信托公司与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合作,可充分利用其积累的客户,提高募集资金的速度。但是,第三方理财公司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 缺乏相应的监管, 整个市场略显混乱, 潜藏着不少风险,如果合作不当很可能会损害信托公司的声誉。2011年10月份,银监会发布《关于对<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
信托产品。由此,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与第三方理财公司合作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意见。将来信托公司与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合作必须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十分注意风险的控制。同时,在征得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考虑直接出资成立第三方理财公司,从而实现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规范化发展。
2、信托产品营销发展困境
(1) 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环境的制约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尚需提高,经济环境有待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急需完善,产权制度改革亟待深化,个人资产尚不充裕,企业经济实力与国际大财团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信托产品的研发缺乏?定的市场基础与创新根基。实际上开发的信托产品大都局限于商事领域,而民事信托市场尚无什么发展。
(2) 信托业缺乏战略性的行业安排,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
与其它三大金融行业比,信托业在整体上缺乏前瞻性的规划,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政策又较粗糙,而信托业本身比其它三大金融业更复杂,这可能是信托业在中国始终没有很好发展的重要原因。
(3)监管和法律环境制约
目前信托公司共有50多家,但在监管力量上未免显得非常薄弱。非银司内只有一两个处管信托公司,监管力量不足,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就不能达到实时监管的水平。而且政策和监管对信托经营捆绑限制有余,支持和服务不足。我国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但在涉及信托财产转移、信托财产登记等问题上法律尚不明确,在涉及信托业务的财会、税收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跟上。这些都制约了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4)金融分业管理、消费者市场不成熟形成的制约
从最近国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产品发售的情况来看,目前,信托业务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主要表现在理性投资者不多:如上海、北京的资金信托品种受到老百姓的追捧,感兴趣的主要是小额投资者。从央行的规定来看,政策导向显然是希望信托产品引向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着眼点是未来的理性市场。所以,目前的信托市场现状与政策导向存在差距,在时点上不够合拍。
从近期各家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过程看,虽然在营销阶段即资金的募集阶段遇到一些瓶颈问题,但应该还不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主要矛盾,现阶段真正的瓶颈约束是信托资金的运用和投向问题。现已推出的资金信托产品的运用方式和方向分析,主要是通过贷款或投资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等行业和项目。原因之一是在我国当前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信托产品的创新空间受到分业经营、交易市场不充分、缺乏避险工具等诸多因素的局限,因此信托产品的诸多功能难以体现;再就是众多投资者短期化的投资理念根深蒂固,进而对信托产品短期设计和推出机制要求强烈;另外,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专业服务和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仍持较强的轻视和怀疑态度,而政府崇拜的心理则惯性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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