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禁毒是世界历史的潮流,各国都把禁烟禁毒当作大事来抓,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监督,这给国民政府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禁烟不力,使国民政府在外交关系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局面,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禁烟不力的批评与日俱增,并以此为借口干涉中国的外交和干预中国的内部政务;另外,国内社会各阶层民众尤其是以中华拒毒会为首的具有影响力的一些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竭力向国民政府禁烟施加影响,同时,随着各地新军阀割据势力异军突起以及领导的武装力量的壮大和民心有所向,国民政府禁烟禁毒迫在眉睫。面对内忧外患、国际国内一同施压的情形,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在腹省禁烟禁毒机构设置基本框架和禁烟禁毒政策实践基础上,发起了“两年禁毒、六年禁烟”的大规模禁烟运动。
2.3 “两年禁毒、六年禁烟”政策的制定
2.3.1 禁烟禁毒机构设置
国民政府为了能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推行禁政,并为禁烟禁毒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重新设置了禁烟禁毒领导机构。禁烟禁毒领导机构主要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负责监管烟土运营、贩卖的禁烟督察系统;第二部分是负责禁种、禁吸工作的禁烟委员会系统。禁烟督查系统、禁烟委员会系统以及其他禁烟领导机构都由全国禁烟总监管辖和领导。“六年禁政”前期全国禁烟禁毒机构设置及各机构职能如图1所示。
六年禁政前期禁烟机构组织
禁烟总监:主要办理全国禁烟事宜;
军委会禁烟总会及其下属各委员会:办理总监职权内事务,主要是监
督、检举、调查、建议;
禁烟督查处及其下属各分处、分所:经征特税、管制运售、查缉走私;
各省市禁烟特派员公署:督促、考核该省市办理禁政事务。[ ]
2.3.2 禁烟禁毒立法措施
关于国民政府“两年禁毒、六年禁烟”政策的制定,除禁烟禁毒机构设置得到有效改善外,禁烟禁毒立法也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国民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禁烟禁毒法规,这些法规不管从适用范围、立法原则还是司法程序及法律的前后延续时间,都充分体现当时国民政府对于禁烟势在必行的决心。文献综述
《禁毒实施办法》和《禁烟实施办法》的颁布,给南京国民政府禁烟禁毒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基础性法律。正是在这两部法律基础上,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禁烟法律和法规,包括《禁烟禁毒实施规程》,对六年禁政进行综合详细规划,并成为各项单行禁烟法规制定总则;《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为六年禁政前期各项烟毒犯罪的处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中央禁烟禁毒法规,出台的一系列地方禁烟禁毒法规,诸如《滇黔特货经湘转粤暂行办法》、《禁烟督察处贵州省分处统制黔省特货运销暂行办法》等。[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禁烟禁毒事务的各个方面,包括烟民登记、施戒和管理,烟土运售管制,毒品禁运措施,防止政军及公务人员的吸食烟毒的措施,烟毒犯罪的刑事处罚,办理烟毒案件有关事宜以及禁政工作的具体部署及施禁人员考核办法等都被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对禁政顺利推行起到强有力的保障。
2.4 云南地区对“六年禁政”的施行
2.4.1 云南地区全面施行禁政的社会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