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施河镇“村账镇代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4。1 决策权错层,村民自治不够文献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镇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镇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8]但事实上, 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在当今社会环境下,村主任虽然由村民选举、上级任命,但候选人不全是村民们意愿所决定的,加上有些被选的村主任缺少执政为民的角色定位,村(村一把手)往往代替村主任的角色,村主任按村支书的意思办事,而村支书是镇党委任命的,其决策权是镇党委赋予的。上面往往只是听从村一级领导的意见,村民有意见时,往往也不愿与村干部交流。由此可见,财务决策权错层,导致村民自治徒有虚名,较多的停留在口号层面上。
4。2 管理不够规范,报账程序较乱
施河镇代理记账中心在财务票据管理上不够规范,报账程序较乱,造成财务管理的存在种种漏洞。如支出单据不规范。由于村级自制单据较多,有些自制单据,内容简单、条目笼统。例如,在新农村建设项目和一些一事一议项上,工程所涉及工时费,如农用车、推土挖掘机等付费用,只有填上笼统的数字,没有工时明细记录及监工人员证明签字等手续,给弄虚作假造成可乘之机;在报账程序上,村干部手中持有收据,在对外经济往来活动中,回避财会人员,长时间拖延报账,结算不及时,使村级财务无法正常运行,从而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另外,由于代理记账的滞后性,镇代理记账中心的有些财务记帐人员只看签字,对真实性审核不重视,往往直接入账,使有些账目成为了流水账,这里主要是报账环节上缺少了认真审核的重要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