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务员考试对古代人才选拔制度的汲取
我国《公务员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的选拔,一直秉持者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这与古代的人才选拔制度由异曲同工之妙。
(一)对古代选拔制度原则的汲取
1。公开 整体而言,古代的人才选拔制度,公开是最基本的原则。古代的察举制与科举制,都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展开的人才选拔,虽然这些选拔有时受到当时的社会制度、门第制度等方面的影响,但是总体来说,其都为全社会的人才流动提供了一个相对畅通的渠道,使得白衣阶层能够凭借考试获得政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
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公开也是其基本原则。随着《公务员法》的启用,我国公务员的招募方式开始走向法制化与规范化。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招录前期,通过各种渠道,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广泛吸引各类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公开考试、严肃考核、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方式。除公开报名之外,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公开性,还表现在整个招用流程的透明化,这也是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区别并领先于古代人才选拔制度之处。公务员考试的透明化,不但体现在考试环节的公开性,同时还体现在招募结果的公开性。这使得公务员考试能够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公务员考试制度可能存在的腐败。
2。平等 我国古代的人才选拔制度,是在一定范畴之内的平等,例如察举制,虽然不分门第、身份,只要德行才能就具备,就有可能成为公务员,但是依然不乏通过门第等各种非公开途径进入国家权力中枢的人物。“在科举制时代,这种平等被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尽管其中不乏一些舞弊的行为,但是总体来说,科举制依然为很多寒门子弟提供了与豪门子弟一样平等的进入权力中枢的机会”[8](P3)。
平等即机会均等。公务员考试中体现的平等原则,是宪法中人人在法律面前同等原则的展现与实施。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既具备获取公务员职位的权利,同时又具有同等争取公务员选用的机会。国家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决定报考者能否被选用,报考者不得因自身的性别、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与受教育程度等,受到不平等对待或享受到特殊待遇。文献综述
3。竞争 我国古代人才选拔制度的竞争原则,最主要的体现就是考试招录。考试招录制度也是在广大的报考者,通过竞争性的手段进行人才选拔,其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优胜劣汰。
在公开、平等的前提下,采用优胜劣汰的方式选贤进能,以便让出色的人才在竞争中崭露头角,从而使得我国公务员行列保持活力与朝气,不断增强公务员整体的职业素养。竞争可以从多个方面体现出来,报考者在选用公务员时之间的竞争;本部门或本体系的公务员在竞争上岗时之间的竞争;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在公开选拔时之间的竞争。除上述情况外,竞争在人员的考察与赏罚中也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