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凡制度,通常都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关于制度的特点,人们已从多个角度进行过归纳和总结,但理解制度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制度的精神。钱穆先生认为,要把握制度的精神,必须注意如下六点:第一,要理解一个时代的制度,必先熟悉这一时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只看制度,则制度只是干巴巴的条文,而且制度已是明日黄花,也不必讲。第二,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互相配合,形成一个体系,否则制度各自为政,既不能存在,也不能推行。第三,制度虽已勒定成文,其实还是跟着人事随时有所变动。某一制度的创立,决不是凭空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然后才渐渐地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会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制度消失之前,此项制度已经渐渐地在变质。第四,任何一项制度的创立,必有其外在的需要,也有其内在的用意,否则它不会存在。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时过境迁而忽视它当时的实际需要。第五,任何一项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谓利弊,则应以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判定。第六,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要重视其地域性和国别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某一制度是可行的,但并非在其他国家、其他地区也是可行的。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2]4-7。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标准答案:执行
制度的生命力是深藏于社会环境之中的,正如政治学家拉斯基在(美国总统制》一书中所说:“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其奥秘并不是简单地在书本上所能阐明的。这并不是说,制度本身神秘,而是因为产生制度的环境如果发生变化,则制度本身也就发生变化。同时,制度也可以根据运用制度的人物如何经常发生变化。”“重要的制度并非单凭一纸法律就能形成,它其实是传统、成规和惯例的结晶。这些传统、成规和惯例,虽不见于法律,却具有不亚于法律的影响力。”[3]对此,我们在研究和讨论制度问题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到,而且要把它具体运用到制度生成条件的分析之中。
以往人们对于制度的理解,似乎都只是注意到制度本身的层面,没有或较少关注到与其制度相关的其他层面。其实,任何时代的制度,都不只是单纯的制度,而是与人事和文化协同变化发展的。钱穆先生特别指出:“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来,也必然与其本国传统,有一番融和媾通,才能真实发生相当作用。否则无生命的政治,无配合的制度,决然无法长成。换言之,制度必须与人事相配合。辛亥前后,人人言变法,人人言,太重视了制度,好像只要建立制度,一切人事自会随制度而转变。因此只把外国现成制度,模仿抄袭。甚至不惜摧残人事来迁就制度。在新文化运动时期,一面高唱民主,一面痛斥旧传统,旧文化。我们试问是否民主政治可以全不与此一民族之文化传统有关联,而只经几个人的提倡,便可安得上呢?而且制度是死的,人事是活的,死的制度绝不能完全配合上活的人事。”[2]序1-2
关于衡量制度好坏的标准,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多有表述。总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4]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呢?原因可能很多,诸如符合国情、得到人民拥护等,但从制度机理的角度分析,主要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