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2018年修改宪法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写到了宪法正文的第1条。这个修改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党和国家的政治体制必将产生深刻影响。如果说以前党的领导因为写在序言中而效力不甚明确的话,那么,现在将党的领导写到条文中,并与国体放在一起表述,就可以说,党的领导具有明确的、最高的法律效力了。与这个修改内容相配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强调,中国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这些重要表述,实际都是宪法的延伸和烘托,值得高度重视、深度解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处理党的领导与宪法法律关系的重大时代背景和重大时代特点,对于正确认识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含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特点下,宪法中所有制度的确立和实施,都是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的,宪法监督的核心问题实际已经变成监督是否坚持党的领导,再加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等重大论断,我们就应当进一步把握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新含义。是否可以这么说:如果把党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实际已不存在所谓党不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问题,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宪法法律的内容和党的领导是完全统一的、一致的,党的领导已经贯彻到宪法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统一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哪里会出现不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问题呢?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可以用总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一段论述来加以阐述。在2015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提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8]总这段讲话虽然针对的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但所谓“党大还是法大”,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一个党是否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问题。总的这个论述给我们的启发是,如果把党作为一个统一的执政整体,就不存在一个所谓“党大还是法大”,因而也不存在一个党不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问题。如果要说党不在宪法法律范围活动,只能是指党的某些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不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质疑整个执政党不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个问题将在下文进一步展开。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五、对“党”所指的范围应当有明确界定
这是个重要问题,强调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那么,这个“党”所指为何?
“党”是指什么范围的主体?长期以来,没有形成一体遵循的称谓,在抽象意义上,为了与其他党派区别开来,与国家政权机关区别开来,我们可以将中国党笼统地称为“党”。在具体意义上,党中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政治局常委个人,我们当然可以称为“党”,但我们也习惯于把一个党委、党支部叫做“党”。那么,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个表述中的“党”,是指什么范围的主体?是抽象意义的,还是具体意义上的所指?这个问题没有引起足够注意,也缺乏统一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