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二大报告在首次提出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同时,明确了“党”所包括的范围,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得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9]可见,这里的党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以及任何一个党员。但如前所述,十二大提出这一重大论断,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党对领导改革和宪法法律的稳定性等问题的认识,在那一时期,还受到不少局限。如果现在还不加分析地强调“党”的范围包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很多党领导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做法就不好解释。
笔者认为,如果站在具体的党的组织和党内成员的角度看,对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中的“党”,应当在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理解是,在宪法法律反映了党的主张、反映了情况形势的需要、不需要修改的情况下,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党内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不能改变。第二种理解是,宪法法律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情况形势的需要,甚至阻滞了改革前进的步伐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应当作出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党”的范围,主要应当指除了党中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外的各级各类党组织,以及所有党员。这时候,对于党中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理解,恐怕不能绝对化、机械化,因为在一党领导和执政的国情下,这三个主体是全党、全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核心,宪法的修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本身就要坚持这三个主体的具体领导,涉及全党、全国的重大主张都要由这三个主体领导和提出,如果说宪法法律出台后,这三个主体永远都不能提出突破性的改革主张,不能越宪法法律既有规定的雷池一步,那宪法法律本身就成为静止的东西了,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常理和逻辑。笔者认为,有关方面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这个重大问题予以阐明,以澄清认识中一些或是模糊或是闪烁其辞、欲言又止的观点说法。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总之,强调党的任何组织和成员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指宪法法律本身就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全党包括党中央、中央政治局以及政治局常委会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而不能说宪法法律的内容本身已经过时了,这三个主体都不能预先提出修改废止的主张。但应当提出的是,除了这三个主体外,其他的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宪法法律,即使宪法法律的规定已经过时了,也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这是由维护宪法法律稳定权威的必要性决定的,因为如果各级党的组织甚至党内的个人都可以对宪法法律是否过时进行判断,并在认为已经过时的情况下就不遵守执行,或者提出违宪违法的修改废止主张,那宪法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荡然无存。
六、将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带来的影响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就是对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做绝对、静止、机械、僵化的理解,否则,在处理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上,有很多问题都不好解释,不好规范,不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