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刚开始时就推崇“经世致用”,具有非常强的功利性质,在法的原理等方面有欠缺,法学理论十分落后。我们可以通过对古代官学法律教育的各种现象多方面的考察这种功利性的存在。
公元前221年,秦王扫六合,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政王朝,熔铸私兵,铸成十二铜人。政法方面,秦统一六合后,以法家学说为宗说,推重刑,定繁法,时称“万事皆有法式”,以及具有浓重法家色彩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文教政策的奉行,禁止私学,操纵法律教育。为了让自己的权力不受监控,同时为自己监控下级权力机构披上理论基础,高居权力顶端的天子代表了天意和民意,以有德者自居。作为最高权力的代理人和执行人的各级官吏,他们就有了欺凌百姓、欺上瞒下的趋向。李斯的主张得到了嬴政的认可,将法律教育不入人心的理论付诸实践。《韩非子。五蠹》曰:“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法律的书策全部都被官府隐藏起来,天下的有志之士想要学习法律的,很难见到。李斯当时时任朝廷的丞相,以法为尚,天下之大,一定会有不认同以吏为师的说法的人,然后这门学说就逐渐衰退了。这样看来,“以吏为师”的法律教育意图不是为了发展法律、教育培养法律人才,而是专门服务于封建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