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人出庭作证方面
针对我国当前证人作证难、出庭难的现实实际情况,2012年修改的最新刑诉法的第62条、第63条对证人作证制度制定了证人保护制度与证人补偿制度。例如,保护证人的规定,明确了保护范围、措施,规定了经济方面的证人补助金和补贴来源,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关于证人保护当前存在的法律太过于一般、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仍然很低,一般低于5%,这将导致大量的目击者的证词在法庭上无法被采用,无法展现起诉的有效性,不利于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法官也无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审判的结果上,仍然决定于庭后阅卷,在审判形式上,仍然是走过场。这种缺乏程序审判的司法公正,极其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公正审判结果的怀疑,甚至影响司法活动的内在严肃性和权威性。以上,预示着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法律制度还需完善或者以司法解释等方式细化。
(三)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论文网
1、法律规定不完善。虽然我国已建立了非法证据规则,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嫌疑人或被告没有得到沉默的权利。新刑诉法的规定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尽管这一规定可以抑制一部分非法证据收集行为的发生,但新刑诉法仍保留了“应当如实回答”条款,对侦查机关来说获取口供仍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依靠获得口供来破案的传统没有被完全剔除。
2、排除非法物证困难。《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针对非法言词证据,对非法物证的认定相对模糊,并设置了非法物证排除的界限。根据《证据规则》,排除实物证据和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获取明显违反法律的证据;(2)可能影响公正审判;(3)无法消除上述缺陷或者无法对缺陷做出合理的解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限制了对非法书籍和材料证据的排除,这就意味着司法公正受到了严重的制约。这些条件具有明显的主观色彩,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在实践中导致非法的实物证据很难被排除。
三、我国刑事证据规范化欠缺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完备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这些规定其实不可以等同于证据展示制度,辩护律师可能会看到的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验证材料,而不是看到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和实物证据,事实上没有显示。由于我国对证据展示制度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
(二)缺乏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制度的不完善是证人缺席的最直接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的情况的人,有义务作证,但又规定对于缺席的证人的证言可以当庭宣读,法院查证后可以适用。这为证人提供了作证的机会,也为证人提供了不作证的机会。其次,虽然刑事诉讼中有证人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处罚的法律,但没有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也就仅仅是个规定。第三,与国外相比,中国的证人个人财产保护立法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