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律制度中,证人出庭是质证和辩论式审判的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根据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不出庭,法院将不采用他的证言。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也必须出庭作证。由此可见,证人出庭的普遍适用性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率很低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证人被要求作证之前,他往往需要考虑许多因素,比如考虑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在刑事案件中,“怕麻烦”、“怕报复”和“怕失去”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三)非法证据收集的盛行文献综述
受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家文化的影响,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轻微违法是允许的,但不能容忍真正的犯罪分子。且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浅薄,更增加了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严重侵犯。在中国的刑事犯罪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十分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在2010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标志着建立非法证据规则的司法水平得到了提升。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正式确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这个制度在我国几乎没有真正的实践经验,且具体的规则仍需细化,因而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频繁发生,如陕西处女麻旦旦“卖淫案”,河北佘祥林“杀妻案、 杜培武案等等,刑讯逼供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如同一个影子。尤其令人关注的是,一些司法人员没有意识到这些后果的严重程度,他们还在引用这些非法现象是很常见的来为自己或机关开脱责任。这些证据充分表明,在很大程度上,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是有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委副、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法治、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其中,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司法改革项目之一。而在推进这项改革进程中,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像是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十分重要的牵引作用。早在2013年、2014年,十八届党的第三届、第四次全会就明确要求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