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顺应着时代的变化而在不断的完善,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年来劳动关系的短期化,给整个劳动力市场带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这些法律条款的横空出世,有利于改善这样的不良现象。它让劳动者在这场劳资双方的博弈中有话可说,有处可说,促进企业方去了解员工的需求,想办法激励员工的创造性和自主性。企业如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整个企业来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出发,研究其的重要意义,通过案例的分析,与国外的实践和经验对比,侧重研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目的在于帮助企业找到与员工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管理途径。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概述
2.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及其特征
2.1.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沿用《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将其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从定义可以得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确切的合同有效期限的合同类型,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工作。
2.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征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个显著特征如下:
1)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其区别固定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者间最显著的特征。固定期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期限,并且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延长合同期限或进行续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如若没有出现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况,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会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才会终止,也就不存在延期或续订的问题。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以及在企业的存在时限内它都将持续存在,如若没有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规定情况,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终止。
3)特定条件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约束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只要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自主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都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主选择权,如果劳动者在满足既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企业是否有与其续约的意愿,都必须强制签订合同,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的单方强制性。
2.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
1)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文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其宗旨就是追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隶属性,劳动者在地位上远远不及用人单位,而其形式上的地位平等常常会掩盖住两者实质不平等的真相,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对劳动者权利给予适当的倾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通过限制用人单位的一些权利,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更能体现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2)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根据法律中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直面地表示出一种长期化倾向,从这样的规定中劳动者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为单位付出的越多,工作就越稳定,自己的职业也就能得到良好的保障,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员工的流失率,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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