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立起公共危机管理协调机构。在我国,由于政府职能的划分不清,甚至职能混淆,导致在一些事务管理上出现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造成管理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很难及时协调各方的关系。当发生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时,这种情况特别不利于政府对公共危机的管理,此时需要有一个机构来协调各方的行动,公共危机管理协调机构就是这样一个机构,通过它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组织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政府处理公共危机的效率。
第三,初步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公共危机事件爆发后,通过各种正规的途径向大众提供准确的消息,让大众及时了解事件的动态,给群众相应的知情权。然后,建立相关法治体系。在立法方面,为了有效应对各种危机事件,我国先后制定了《戒严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防洪法》和《消防法》等法律,规定了紧急状态下的指挥机制。这些法律的制定,大大提高了政府的行政能力,有利于公共危机相关工作的展开。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第四,提出了官员问责机制。面对官员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问责制的建立加强了对官员的管制,使官员的责任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升,继而端正为公民服务的态度,慎重地作出有利于社会的决定,提高工作质量,尽量维护社会利益,减少给国家带来的亏损。
(二)我国政府回应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过程中逐渐发现回应机制所存在的缺点,即该机制虽然建立起来了,但还是处于初期阶段,会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时逐渐暴露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这要求我们慢慢来进行完善。
首先,面对公共危机,政府回应慢。一般说来,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作为政府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寻找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危机爆发后,相关政府部门并不能做到第一时间赶到危机发生地,做好善后工作,使局势平静下来。此外,大部分的网络热议事件都是源自基层政府部门回应不及时,如天价烟,躲猫猫,华南虎事件等。
其次,政府回应机制不规范。当前,我国初步建立的政府回应机制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不能很好地解决公共危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法律中没有详细明确在公共危机中,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应该如何做,相关部门如何各司其职,这些都要求政府应当在处理公共危机时对回应机制进行适当的补充,使回应机制规范化。
最后,回应责任主体不明确。在公共危机发生后,尽管上级政府及时地发出指示,做出决策,但如果没有明确责任主体,无人承担责任,也会拖延对公共危机的处理,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