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妇幼保健机构供给缺口
表2 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量(个)
2016年
6月底 2015年
6月底 2014年
6月底 2013年
6月底 2012年
6月底
医疗卫生机构合计 989403 986243 980199 959872 960010
妇幼保健机构 3071 3090 3129 3055 3051
妇幼保健机构占比(‰) 3。10 3。13 3。19 3。18 3。18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989403个,妇幼保健院(所/站)3071个,仅占0。31%,而2015年6月这一数字尚为3090,2014年6月为3129,按照这一趋势,妇幼保健机构的数量还将不断下降。文献综述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标准,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交通状况、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人员、床位和设备配备。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人员)。
然而,现实中,因为人口迁移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地妇幼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因为人口的集中,发达地区资源更为紧张,经济落后地区设备、人员配置则较为落后。2014年东、中部地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均业务用房面积分别为40。8平方米/人、37。9平方米/人,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2。8平方米/人),也远远达不到规定的指标。医疗设备上,中、西部地区10万元以下设备配备比例高于东部地区,而50万元以上设备比例低于东部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历和职称结构上中、西部也明显劣于东部。副高级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占比分别为5。95%、5。86%,而东部这一比例则高达6。74%。 东部有博士学历人才而中、西部都尚未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