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16
结论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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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的界定,也可称为资信评估或资信评级,国内与国际均没有统一而精确的定义。
2006年,央行在出台并实施的我国第一部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中,将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定义为: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信用评级行业最早在资本市场发展起来,在世界占据垄断地位的三大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作为信用评级的提供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各自对信用评级的定义做出了自己的理解。
穆迪将信用评级表述为是一种针对债务人延迟偿还和无法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时,债权人蒙受信用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损失可能的未来可能性的预测。因此,实质上是对债务人违约风险概率的预测分析。同时信用评级并非针对其他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流动性风险、价值风险等。标准普尔认为信用评级是一种基于相似立场,用简明的字母来表示企业、机构或政府甚至主权国家等各类债务人的清偿债务能力、履行合约能力以及遭受风险程度的可能性的信用评估服务。用公司意见反映特定债务人的信用质量及其违约的相对可能性。惠誉将信用评级解释为:信用评级作为债务人或者受评级方能否履行债务承诺,满足契约的相对能力所发布的意见。这种信用评级并非针对特定的损失或违约频率,而是信用风险排序的结果,基于对债务人或受评方的履约能力的分析。同时投资人或债权人将此视作能否收回投资或者债务的指标。
虽然国际上对信用评级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本文根据接下针对信用评级监管进行研究,将其具体含义定义为:由专业独立的部门或机构,借助专业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定性定量的信息对企业、政府或其他债务人的风险因素进行考察,进而对这些主体或金融工具在特定期间或条件下如期履行义务、尤其是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价,并以约定的符号形式表示信用等级,达到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服务的一种行为。
欧盟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深刻反思,加快了立法步伐,先后进行了三次改革。构建了以统一注册为基础,以减少利益冲突为核心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系。与欧盟信用评级行业不同,我国对信用评级行业从伊始、培育、发展和推动都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直至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监管缺位、市场准入机制缺失等问题。基于此,充分借鉴欧盟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的演变和改革经验,构建适合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需求的监管体系有利于解决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存在的问题。同时我国正处于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拓展期。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交流更加密切。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是深化国际合作与交往,树立国际信用评级品牌和声誉,降低对外交易成本,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必要条件,是推动建立客观、公正、合理、平衡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适应全球化新形势,驾驭全球化新格局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