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努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信用评级的制度完善,业务范围的拓展,信用评级机构的建设以及征信数据系统等诸多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在我国信用评级业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一)缺乏完善的监管法规和统一的监管主体
信用评级机构在缺乏政府监管,信用评级价值不断下降的一百多年依旧持续繁荣发展,同时政府以及其他监管主体通过法律法规使监管方在监管过程中对信用评级产生了很大依赖,赋予了那些经认证的信用评级机构一定程度上的市场权力,使其拥有了“准监管”的地位。信誉机制理论对于信用评级的监管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的一百多年的时间里,政府对评级行业疏于有效监管,但很少有质疑的声音出现。因为长期以来的监管政策都基于信誉机制理论。监管主要以评级机构“自律”为主要监管手段。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信誉机制理论很少受到质疑,甚至政府也以此为基础对评级机构进行约束。然而,在本次危机中,世界享有最高信誉的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因其做出的低质量、错误、不当的评级,对金融危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三大机构的信誉一落千丈。根据监管许可理论,是由于政府的监管惰性,为了减少部分监管成本,忽视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部分监管。理论上,评级机构会以高质量的评级来巩固其信誉资本,但当信用评级机构自身成为行业标准和“官方机构”时,评级机构往往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监守自盗。而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不作为现象,甚至出现寻租现象,更使信用评级机构更有恃无恐,毫无顾忌。此时,“政府监管”比“信誉机制”理论更能发挥监管的作用。
因此作为信用评级发展的重要基石,制度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尽管我国经过多年的摸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初步奠定了信用评级的制度框架。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的起步晚、起点低,相比国外信用评级市场上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同时,国内信用评级由于根据评级对象和潜在对象不同,导致监管的主体部门也不同,造成信用评级机构对口部门过多却缺乏统筹有效的行政监管,使信用评级监管呈现“各自为政,多头监管”的现象。发改委、“一行三会”、行业协会、工信委等部门都在某些部分或领域里对信用评级市场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和职责,但统筹协调能力交叉,综合监管的能力不高。由于没有一个能够统领全行业监管的牵头部门,对全市场进行有序的协调和发展,包括行业监管的总体规划,因此也显现出国内对信用评级市场监管的疲态,这种监管职能的严重缺位甚至导致了监管的“重复地带”和“漏洞地带”出现。
表2-1 各机构信用评级监管比较
认可的评级机构 发布的相关法规 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评级的对象
国家发改委 中诚信、大公国际、联合资信、上海远东、上海新世纪、东方金诚、鹏元资信、华杰 无,仅在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中对评级行为及执业质量提出原则要求 依法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 中诚信、大公国际、联合资信、上海远东、上海新世纪、东方金诚、鹏元资信、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