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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机制缺失

随着中国信用评级事业的不断发展,评级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和延伸,特别是如今信用评级体系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之后,我国出现了较多的信用评级机构,有些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我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许可上,信用评级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对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资质予以认可。然而我国对信用评级业务审批的规定,仅仅局限在证券服务上,并没有对信用评级机构设立的市场准入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在各个监管部门根据各自出台的监管规章对信用评级机构从事特定评级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可的同时,监管规范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一个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申请统一受理和审批"目前,信用评级机构通常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注册登记即可设立,没有特别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各地在具体的注册程序上也各有不同,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管理混乱。有的地区非常容易,而在有的地区信用评级机构无法正常进行工商注册,只有通过变通公司名称或业务范围等非正常渠道,由央行或证监会核准业务范围,工商部门审批登记以获取许可。我国对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空白,导致信用评级市场上鱼龙混杂,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力较差,为争夺信用评级业务甚至存在恶性竞争,削弱了信用评级的公信力,难以形成有市场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

(三)缺乏行业内容规范文献综述

我国监管规范中对独立、客观、公正的质量要求的防范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但不同的监管部门对质量要求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证券市场资信用评级级业务管理办法中对证券评级业务的客观公正性较为具体,明确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对独立性的保证则比较概括,缺乏操作性。我国监管规范中对独立和客观性要求主要涉及信用评级机构同发行人之间存在利害冲突时的评级禁止,对于业务之间公正性的保证力度不够。当信用评级机构为被评级对象提供咨询业务时,信用评级机构参与了被评级对象的构建,为被评级对象的信用增级提供了建议,此时信用评级机构如果再对该被评级对象进行信用评级就很难保持独立的中立地位。业务防火墙制度要求业务之间保持独立,但是特定情形下,仅仅保持独立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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