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民间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十分复杂,其上位概念——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更涉及一些抽象的概念,包括公民社会、法团主义、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国家与社会的零和博弈关系等等。学界对此进行了长期且深入的研究。徐家良(2003)认为行业协会受到政府和企业的双重赋权,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应当是合作伙伴关系,在公共事务职能上适度分工,在宏观层面由政府把控,在中微观层面的具体事务由行业协会承担,并且两者存在权能交叉,共同履行的部分[ ]。才国伟,赵永亮,张捷(2010)从定量分析的角度认为,我国国家与行业协会关系又分为行政干预与行政支持这两种并存的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显著地倒U型的关系,行政干预随着政府支持的增加,其影响先上升后下降,行政干预的存在不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而政府支持与行业协会的发展之间呈现一种J型关系,即政府支持达到一定幅度才会对行业协会发展产生影响[ ]。龙宁丽(2014)则否定了将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定性为法团主义的观点,认为通过“国家和社会的距离”这个新概念来阐述两者关系,提出了两个影响距离的关键性指标:一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担政府委托授权事项的频率;二是政府委托授权方式的制度化程度。行业协会这种人合型的松散型社会团体,即使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的绝对值较小的控制,也会明显影响两者的地位和相处模式,两者应当保持理性的距离[ ]。
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方面,王名(2006)认为应当重新定位登记管理机关,改革业务主管单位,试点逐步过渡到单一管理体制,条件成熟时可以尝试建立类似英国慈善委员会的立法监督机关[ ]。孙春苗(2008)认为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创新可以分别为三大类:第一类通过政府部门边缘化使业务主管单位承接大部分职能;第二类是变双重管理体制为三重管理体制,即通过成立专门性临时政府机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第三类是废除双重管理体制,只接受登记机关管理。这三种模式皆有利弊,应当因地制宜[ ]。
作为非营利组织门类下的一个分支,学术界对于行业协会的研究由来已久,也达成了许多共识。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以及时代的瞬息万变,尤其在中国改革开放后国内各类组织,在短短三十余年间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化,学界对于我国行业协会的研究仍不成熟。而与政府脱钩、政社分开的实践仍在进行中,学者对此的研究还有许多深入的空间和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