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本效益角度来看,由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从监督中所获得的收益往往高于监督成本,因此也有动力来监督公司的控股股东、高管人员。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凭借资金、专业、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有能力介入公司决策、参与市场交易、甚至对国家政策产生影响,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机构投资者能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能凭借持有的股权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还能通过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如聘用外部独立董事以改变董事会的结构和治理效率。

关于我国机构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应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初期,制度上存在很多缺陷。一方面是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存在股权分置问题,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在股权分置的市场结构下,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导致其利益与上市公司的股价无关,大股东往往通过各种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来获得收益(李增泉等,2005),因此机构投资者在这种环境下不能发挥其作用。

再加上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起来的时间较迟,初期自身的条件还有很多不足,这就导致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力量和约束很难对抗政府权力。因此,机构投资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与非流通股股东合谋。如李向前(2002)认为我国机构投资者由于控股股东绝对控股、缺少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人才,其对公司治理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耿志明(2002)认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具有非常明显的短周期和高频率特性,投资的价值变动比较大,机构投资者无法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黄兴年(2006)认为我国机构投资者高度依赖于政府,政府会凭借资源或政策等控制手段,干预机构投资者经营,而政府目标与企业目标存在巨大差异,机构投资者不可能成为企业合格的监督主体。

截至2007年12月底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在股改完成后,机构投资者发挥积极作用越来越明显。王宗军(2008)认为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换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政府作为管理者和监督者角色正在淡出,随着机构投资者种类和持股比例增加,机构投资者有可能成为合格的公司监督主体。廖理等(2008)研究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显著得到了提高,已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比尚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在治理水平上有更大的提高。而机构投资者作为最大的流通股股东,其不管是用脚投票,卖出那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的股票还是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都会严重影响公司大股东的利益。同时,作为最大的流通股股东,机构投资者也有动力通过自己的行为来降低公司代理成本,提升公司的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快速发展,机构投资者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越来越完善,机构投资者会对上市公司价值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提出本文的假设:

假设:上市公司价值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呈正相关,机构投资者持股能提高上市公司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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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石美娟,童卫华. 机构投资者提升公司价值吗?——来自后股改时期的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09(10):15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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