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居丧嫁娶为中国古代七不孝之罪之一,违反了社会的礼法与孝伦,而当时社会上的居丧嫁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自愿居丧嫁娶、强嫁妇女和抢嫁居丧嫁娶之妇,而对其的处罚约束也从最开始的周朝礼制约束,渐渐转变为后期的法律约束。因此本文将通过对各朝法律的变革和《刑案汇览》、《历代判例判牍》、《驳案汇编》等书籍中的主要案例的分析,从而得出社会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为经济上贫穷、思想上“礼”制缺失和立法上法律的不完善以及由礼制约束转变为法制约束的原因为社会现状的需要、与传统礼孝相违背和维护人的身心健康。88764

Abstract The marriage during a period of mourning is one of the seven ancient Chinese unfilial crimes that obeys the law and the social etiquette。 At that time, the marriage during a period of mourning in the society mainly in the following three conditions: the marriage during a period of mourning by themselves, by the husband's family ,by the married woman's parents' family and others。 As the penalty, from the restraint of the Zhou Dynasty’s etiquette, gradually changing to the law。 Thus, I made a analysis on the change of each dynasty law and some cases in some books named “XingAn-Hui-Lan” (Conspectus of Penal Cases)、“The case verdict”and“ Collection of cases”。 Finally, I come to the reason that there are appearing such phenomena is poor, lack of the ideological system of "Rites" and the law is not perfect。 Besides, I get the reason of change is the social needs, maintaining filial piety and protecting people’s health。

毕业论文关键字:居丧嫁娶; 《刑案汇览》;  强嫁孀妇;源Q于D优G尔X论V文Y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Keyword: Marriage during a period of mourning; “XingAn-Hui-Lan” (Conspectus of Penal Cases); Forced to remarry widow;

目    录

导言。6

一、“居丧嫁娶”释义 7

二、居丧嫁娶的社会表现及原因 7

(一) 表现形式:自愿改嫁、逼嫁妇女与抢改嫁之妇 7

(二) 成因思索 10

三、居丧嫁娶立法及原因 13

(一) 法律阐释 13

(二) 法律产生原因 16

四、司法实践中的From优T尔K论M文L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处罚 18

(一) 处罚方式:秉公执法与人情处罚 19

五、总结 19

参考文献21

致谢22

引言

研究居丧嫁娶的最主要原因是个人的喜好,本身对于中国古代婚姻史比较有兴趣的,而在中国古代婚姻中,有一种婚姻是为法律所严禁,即居丧嫁娶。在研究之前,笔者曾经问过其他人,对于居丧嫁娶的理解,发现大多数人的理解是女子自身不守妇道,而忽略了男子一方的影响力。实际上,女子在进行“丧嫁”的过程中更多是一种不得已的理由,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使得在那样一个重视女子贞节的时代里会出现这类的事件,因此笔者就开始了该课题的研究。论文网

前人专门研究居丧嫁娶的并不多,较多的是研究古代丧服制度、古代不孝论和古代婚姻时会涉及到居丧嫁娶的内容。在丧服制度中,以丁凌华先生所撰写的《五服制度与传统法律》为主要领衔者。在婚姻制度中,以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时,陈顾远先生先后出版的《中国古代婚姻史》和《中国婚姻史》为领衔者。在20世纪90年时,陈鹏先生出版了《中国婚姻史稿》,则对丧娶有了一个相对概括性论述,主要论述了从周朝到清朝的居丧嫁娶的现象,并列举了一些例子。21世纪之后,在2000年王志强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了《清代的丧娶、收继及其法律实践》,通过各地丧娶的不同,以及律法在解决过程中的运用,探讨居丧嫁娶分布状况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以及因为利益原因,国家各级权力机构对社会习惯的态度的异同。在不孝论中,以2013年南昌大学法学硕士史雯雯所撰写的《<唐律>中不孝罪及其流变》为领衔者,内部有较大篇章讲述了唐律中的居丧嫁娶以及跟宋朝律法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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