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六条也要求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交警在履行职务时,有义务宣传交通安全法律,对公众加强相关法规的教育。黄浦公安曝光闯红灯行人的照片目的就在于警示市民遵守法律勿闯红灯。由此可见,黄浦公安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因此黄浦公安行使的行为即使行政法的明文授权,行政机关发布相关的处罚决定,却仍然是在法律范围之内。民众关于黄浦警方突破法律而自行制定“法律”的疑虑应该消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如果行人违反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或者法规,所受的处罚只能是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额度应当在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问题的关键在于“警告”是否包含“公示照片”以及“公式照片”是否可以看作是“法律法规宣传”,当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往往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当下法律不健全的社会背景下,打“擦边球”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只有某一天法律明确规定了该种行为的性质,才能对这一事件作出准确判断。当下情况,依照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同时联系执法方法的实际效果,这一执法行为仍然是合法合理的。
其三,黄浦公安的曝光闯红灯行人照片的行为属于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范畴。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众多原则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蕴含的精神对依法合理行政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平衡实现行政目标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之间的关系。如果当实现行政目标的同时,却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时,必须把这种不利影响尽可能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避免过度伤害当事人的权益,要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当下的比例原则包括了三层含义:
第一,合目的性。行政机关采取地措施一定要符合法律制定时所规定的目的,也就是所采取的措施要有适当性。反过来说,如果采取的某一项措施不是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者有可能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目的,则违反了合目的性的要求,从而违反了比例原则。
第二,适当性。行政机关必须从若干个有利于达到某种法律目的的方法中,选择使用对相关权益人或者公共权益造成损失最低的一种方法,即相关措施一定要具有必要性。也就是为了达到某一法律规定的行政目的, 该项方式应当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是最小的方式。
第三,损害最小。在某个必要采取的措施中,应当把社会整体可能得到的利益,与对个人权益的伤害进行均衡从而是两者成比例。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之前,必须将行政目的达到所带来的的利益与给人民造成的后果进行比较与权衡,只有在证实行政目的实现所带来的利益重于所侵害的当事人权利时才能采取;反之, 则不能采取。
可以用我们中国古代的一句话来概括“比例原则”的内容,那就是“两弊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具体而言,黄浦公安曝光闯红灯行人照片目的在于警示行人遵守交通规则,遵循了法律制止违反交通规则的目的,具有合目的性;交警在实践中发现曝光闯红灯行人照片对于制止闯红灯行为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同时这种方法中由于仅曝光违法照片而不涉及任何个人信息,对于当事人的伤害仅限于感情方面而不存在实质性的伤害,具有适当性;黄浦公安的行政目的在于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损害的是违法当事人的个人感情,是非常轻微的措施,符合损害最小。综上所述,黄浦警方曝光闯红灯行人照片,是符合比例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