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对于贫困的定义主要可以分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贫困的原因是缺乏资源。朗特里认为贫困是指缺乏生存和福利所必需的一定数量的货物和服务,缺乏获得这些必需品的经济能力的人即是贫困[1]。第二种观点认为贫困是指能力的缺乏。世界银行认为贫困是指人缺少能力因此无法达到最低生活水准。阿玛蒂亚·森认为,贫困是缺乏创造收入能力以及缺少能力机会,从而导致缺少享有正常生活的能力[2]。第三种观点认为贫困除了生活层面外,还包括精神上的贫困。奥本海默认为,贫困不仅是物质上的贫乏,同时还指社会层面以及情感层面的匮乏,包括缺乏医疗、教育、住宅等社会资源。81217
针对贫困,纳克斯认为发展中国家必须进行大规模资本投资,以此来解决贫困问题[3]。冈纳·缪尔达尔认为必须从权力、土地和教育的关系入手,进行改革,从而摆脱贫困[4]。西奥多·舒尔茨认为国家必须重视贫困人口的社会人力资源,做到充分运用,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人力资本理论和传统农业改造理论。阿玛蒂亚·森认为贫困是因为缺少生产力,因此要摆脱贫困必须发展生产力。
国外早期的社会救助主要是互助的社会活动。16世纪,亨利八世第一次提出由政府负责救济平民,政府颁布了救济物品法令,规定物资由政府提供,地方团体负责救助以老弱、事业以及病患为主的贫困者。1601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历史上解决贫困问题的第一部法律济贫法,奠定了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基础。20世纪初,以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和学科开始为社会所普遍认可,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创造了个案工作、团体工作和社区工作三大方法。社会工作者针对济贫提出了公共援助的概念。1943年,贝弗里奇在《社会保险及其服务有关的事务报告书》中,拟定了一套社会救助方案,提出对社会保险未能保护的人给予各项救助。1957年,瑞典政府颁布了《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法》,提出由政府承担救助支出,强调了国家的救助责任。
(二)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早期关于贫困的认定是指物质生活困难,达不到最低的生活标准。他们缺少必须的生活资源和服务,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而后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生活水平又说提升,贫困的含义逐渐包括医疗服务、心理、教育等更多方面。我国学者也针对贫困做了诸多研究。论文网
康晓光认为贫困是人长期缺少获得基本物质生活能力以及缺少参与基本社会活动的机会[5]。徐小英分析了农村贫困户口的致贫成因,主要包括住房致贫、收入水平低下致贫、教育致贫、生理致贫及心理致贫,基本概括了农村贫困人口的致贫成因[6]。针对贫困,魏后凯提出城乡体系并轨,这样既能够实现社会公平,也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分配。另外还需要建立规范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7]。
国内关于社会救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扶贫、养老、医疗、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邱艳娟归纳了五保供养制度、低保制度、农村扶贫、医疗救助制度以及自然灾害救助等主要农村社会救助项目[8]。针对社会救助的完善,丁鼎提出应用科学的立法标准完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建立城乡救助立法一体化,同时完善监督机制[9]。杜银川认为现在急需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协调政府与民间社会救助工作并发挥专业社工的作用[10]。
齐思勇针对上海社会救助,做了历史总结和梳理,并对上海社会救助的政策变迁做了分析研究[11]。梁德阔总结了上海关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帮扶经验及具体政策,提出健全就业、保险、救助及慈善的联动,结合社保制度,从而解决支出型的贫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