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体制不科学,组织机构复杂,运行成本高。《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与省一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即基金会的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业务运作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存在最大的问题是,不但对基金会没有起到该有的管理作用,相反导致基金会监管的“空位”[2]。不仅如此,基金会管理体制在立法上也有许多不足。如《条例》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进行初审,由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似乎是认为,业务管理部门由于专业性更强,对年度检查进行初审更合理,但是同时又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对基金会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这与前项规定的宗旨相互矛盾。同时对登记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分工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使得基金会的运作实际上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
除此之外,《条例》要求基金会必须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固定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和一套自上而下运行的组织架构,组织的运行程序复杂[《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每年行政支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就是一笔巨额支出,但实际上仅有少部分基金会能将这笔支出控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内[《条例》第四章二十九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资金不足,保值增值能力低下;资金使用混乱、挪用资金等。基金会筹款能力不足,资金严重缺乏,资金来源绝大部分靠社会捐赠为主,少部分是投资收益和政府补助收入[4]。从表2可以看出,基金会投资收益所占比例很小,基金会投资渠道主要是高风险的股票和低收益的银行存款,一高一低之间很难分散投资风险,这也不利于资金保值增值,投资收益很难提高。
表2:2014年度基金会财务信息表[来源于基金会中心网,最后引用时间2016年5月5日。]文献综述
项目 资产(单位:亿元)
净资产 1056。48
捐赠收入 343。11
投资收益 28。19
政府补助收入 35。75
另外,2011年相继曝出基金会资金管理不善,挪用资金,公款私用,甚至用于非慈善目的,这些现象都是与基金会财产管理和使用相违背的。基金会筹款能力不够,行政人员费用支出高、基金使用管理混乱、不透明,投资收益低,增值能力弱,资金缺乏,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不利于基金会发展和慈善事业的有效开展。
(4)信息披露的不透明。基金会的信息大部分是不透明、不公开的,尤其是财务上的收入和支出。从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可以看出,大部分笔墨都在阐述基金会的基本信息、项目管理,而敏感的财务信息则稍微概括统计,没有明确、详细罗列出每笔资金的收入、管理、运行、支出等情况[4],这样不利于公众对捐赠财产的了解,也不利于监管机关的监督。此外,监管体制不健全,基金会的内部行业自律监督缺乏,社会公众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尽管2011年系列基金会风波后,基金会信息披露有所改善,但在公益项目审批、资金具体支出上公开的信息还仅是部分而非全部。
1。2 信托模式
1。2。1 慈善信托基本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