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也称为公益信托,顾名思义就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2016年3月16日通过的《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2001年我国《信托法》规定属于公益信托的范围有救济贫困、救助灾民等七大类,并且鼓励发展公益信托[5]。慈善信托的当事人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慈善信托设立以及受托人的确定须经慈善事业主管机关批准,受益人必须是不特定人,即不是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人。慈善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的行为,维护受益人合法权利。慈善信托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信托终止后,对于信托财产没有权利归属人或者受益人为社会不特定社会公众时,受托人应当遵循“类似原则”[《信托法》第七十二条: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将其用于类似慈善目的或者转移给类似目的的慈善信托。
1。2。2 慈善信托的运行方式
我国慈善信托运行方式是:委托人可以在个人、慈善组织、信托公司之间选择值得信任的作为受托人,接受社会捐赠后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营,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把信托财产交付给受益人,再通过完全没有利益关系的组织或机构来担任监察人,如实监督、反映慈善信托活动的一系列情况[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