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会计由Beams与Marlin于20世纪70年代初首次提出,环境信息披露问题逐渐成为了研究热点。其后,国际、国内学者关于环境信息披露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下列三个方面:
1 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与现状
披露内容是环境信息披露框架体系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1998年,在联合国发布的《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中,国际会计与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组首次从四个方面,即环境、环境成本、环境资产、环境负债,对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归纳。Fekrat和Inclan(1996)认为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与会计信息、环境诉讼与污染信息、其他方面信息。宋宇宁(2010)基于企业利益相关者及生命周期对其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设计,包括企业的环境方针、战略、年度目标及成效,产品资源消耗、生态指标,污染物种类、数量与排放方式,及环境行为标准遵守情况等。
基于自愿或强制程度不同,不同上市公司在其环境信息披露选择方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早期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是企业年报及10K报告(Wiseman 1982;Freedman和Wasley 1990)。技术的发展及环境形势的愈发严峻,催生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的多样化。一些研究开始以独立环境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公司网站(Patten等 2013;Isenman和Lenz 2002),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新型披露方式作为数据来源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研究。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年报、内部工作会议记录、独立报告,包含在社会责任报告、会计报表附注及董事长的报告中等五种(吴嵘和王欣 2007)。然而,年报依然是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独立报告数量虽然在增长,但信息质量较低(沈洪涛等 2010)。83002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其所提供的环境信息的质量却不容乐观。Ingram(1978)通过对财富500强企业1971年至1995年环境等特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货币及非货币分析,得出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大致呈增长趋势的结论。其中,披露货币性环境信息的企业数目增长趋势尤其明显,而披露非货币性环境信息的企业数目变化不明显。Ness和Mirza(1991)发现,1984年131家英国企业在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信息中91%为描述性的,而9%为定量非货币性的。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披露标准,大多数为文字说明、定性描述的信息,给非货币化环境信息创造了数据操控的土壤[1],信息不全面且连续性、可比性较差(李慧 2005;肖淑芳和胡伟 2005)。毕业论文
2 环境信息披露动因与理论的相关研究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动因理论可以概括为4种(Gray等 1995):组织合法性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受托责任论。Neu等(1998)发现,组织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就可以不改变组织的经济模式而维持组织的合法性。唐国平(2013)认为,当要素禀赋优势高于企业环境遵守成本时,企业可以从要素投入中获益,因此会接受较严格的环境规制。宋宇宁(2010)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基础,得出各方所需环境信息。Fielder(1995)基于受托责任论,认为企业作为社会成员,有责任向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其环境信息,并在长期投资决策时对该问题进行考虑。
3 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学术界大量研究了外部因素、公司特征、治理结构等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
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政治、文化、经济、法律等方面。王建明(2008)认为,外部制度压力与行业差异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沈洪涛(2012)发现,政府监管与舆论监督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同时政府监管能有效增强舆论监督作用。徐岑(2014)发现重污染上市公司所在地市场化进程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Haniffa和Cooke(2005)发现民族文化因素等对企业环境信息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