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规模(Coppock和Dierkes 1978;Bradley和Trotman 1981;朱金凤 2008)、公司绩效(Hock和Fry 1976;汤亚莉等 2006)、资本密集程度等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而与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显著负相关(Klein等2002)。Howards和Walker通过实证研究支持了企业环境及信息披露水平与其所在行业的污染程度正相关。然而,Marston和Cravenand(1999)的研究结果却得出了行业类别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相关的结果。肖华,张国清(2008)认为松花江事件后化工行业整体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增加是企业管理层对外界压力做出的反应。
一些学者还发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受其所有权性质(Gordon和Cormier 2001;路晓燕等 2012),股权集中度(Gordon和Cormier 2001),管理层持股(周春娜2012)的影响。舒岳(2010)发现,独董比例高、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分离的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较高,而治理结构其它因素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影响并不显著。李长熙(2014)认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外部审计质量、独立董事声誉与企业环境信息批露水平显著正相关,而独董占董事会的比例及独立董事的背景因素对企业环境信息批露水平没有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