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参见[1],彭錞文。
[47] 关于北京郑各庄建设和发展情况的介绍,可以参见郑各庄村官方网站http://www。zhenggezhuang。com/main。php?optionid=46,最后访问日期为2016年9月21日。
[48] 2012年7月,笔者就这一问题请教郭道晖教授时,他回答说,在1982年看到这一宪法条文时,他没有多想,以为其只是指“城市中的空地和无主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此我们也可以推测说,1982年12月4日就宪法修改草案进行投票的3000多名人大代表中,也可能是有很多人是这样来理解第10条第1款的。
[49] 蔡继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必须修改<宪法>》,《中国乡村发现》2014年第2期。
[50] 周天:《陈锡文:新土改将修改宪法和物权法》,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4-01-23/10063253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6日)。
[51] 前引[1],温世扬文。
[52] 黄建水:《“八二宪法”有关土地制度的改革研究》,《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年第2期。
[53] 廖鲁言:《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说明》(1956年6月15日),《山西政报》1956年第13期。
[54] 前引[2],许崇德书,第426页,特别是胡乔木、杨秀峰和彭真等同志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