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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阶层保障性住房供给与需求研究+文献综述(10)

时间:2017-01-16 20:06来源:毕业论文
从公共品的消费数量和效用获得数量上看,纯公共品。但是准公共品,每个城市居民使用的数量从而获得的效用数量却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之所以会产生这


从公共品的消费数量和效用获得数量上看,纯公共品。但是准公共品,每个城市居民使用的数量从而获得的效用数量却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区别,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原因之一是消费者对准公共品的需求数量有区别,这种需求数量区别可能由其收入水平和消费习惯等因素决定,例如收入高和住房面积大的用户,用电量和用水量都会大一些;原因之二是准公共品在消费数量上是可以计量的。如电力、管道煤气、城市自来水、等产品。准公共品消费数量的非均等性特征对于研究准公共品的经营体制和管制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第二,分析准公共品在排他性方面的特征。我们知道,纯公共品是完全不排他的,但准公共品由于具有拥挤性特征,因此便具有局部排他性。首先,准公共品不能完全排他,否则它的消费主体数量就不会大于一,或者说就不具有共同消费性而变成私人产品。其次,准公共品又不能完全不排他,因为那样就会造成拥挤和消费上的竞争牲。因此,准公共品具有局部排他性特征。
 综上所述,我认为可以把准公共品的本质特征归纳为三条,第一是具有拥挤性,第二是具有消费数量非均等性,第三是具有局部排他性。典型的准公共品都具备以上这三条特征。
2.2.2 保障住房的准公共品特征
 
    保障住房的准公共品特征从不完全的竞争性和不完全的排他性,拥挤性和公益性等三个方面来研究。
 第一,保障住房具有不完全的竞争性和不完全的排他性。在消费的不完全的竞争性上,住房作为公共产品,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数量。因此上说,住房具有不完全的竞争性。根据公共产品在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方面的技术特征对公共产品的分类,住房显然是准公共产品,它具有公共产品的本质——社会的共同需要。在消费的不完全的排他性上,住房作为公共产品,具备社会的共同需要这个本质。这类公共产品的消费时间短,频率高,即时性强,消费没有结束时是排他的,这不影响公交、公路的公共产品本质。住房、社会保障等消费时间长,在消费未结束时也排他,同样不影响住房、社会保障是公共产品这一本质。在技术上不能设置什么人可以有住房,什么人禁止有住房,无法排除他人拥有住房。但是住房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不会带有强制性质,作为消费者,住房公共产品可以选择拒绝。
第二,保障住房具有拥挤性。保障住房的拥挤性表现在保障住房的合理科学的保障范围。在保障范围内,保障住房的本质属性是保障性,受益者在每一个范围内都可以享受到社会的福利。但是多数的保障住房市场处于消费者过多的拥挤或拥堵状态,大家都会为了进入而竞争,就像在上网时占用了别人的上网速度一样,每个人的享用都会影响他人的享用,当达到容量最大限制的时候,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就会趋向于无穷大,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消费者数量要远远大于保障住房的数量。此时,消费者之间呈现拥挤的状态。
    第三,保障住房具有公益性。既然保障性住房仍是一种商品,那它最终还是应该交由市场来操作。只不过,在市场操作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采取宏观调控政策来保持其鲜明的公益性。某些地方政府试图采用垄断市场的手段把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主动性牢牢掌握在手,它的出发点是要确保保障性住房不变。然而,一个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垄断扼杀经济活力,如果采取垄断的方式,不仅不符合市场改革的取向,而且有可能弄巧成拙。保障住房的建设市场必须是永远开放的,应当欢迎任何房产商随时参与竞争。红顶开发商虽然戴着官办的红帽子,它也必须按照市场法则办事,如果在竞争中无法站立脚跟,理应按照市场规律允许其破产,使其完成托底的使命。   中低收入阶层保障性住房供给与需求研究+文献综述(10):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2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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