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 基本条件 本市户口;申请人需年满30岁;单身家庭 取得本市户口3年;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岁
收入条件 3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8.8万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需在11.6万元及以下 1人以户年收入2.27万元以下;2人一户3.63万元以下;3人一户4.53万元以下;4人一户5.29万元以下;5人及以上6万元以下
销售过程 销售价格 由建委等部门,市发改委研究定价,2008年供应的限价地从4800-7300元/平米不等 实行政府定价,已有经济适用住房均价从2350-4600元/平米不等
销售面积 以90平米以下为主,其中一居在60平米以下,二居在75平米以下 60平米左右
购买流程 申请、初审、复审、备案制度 实行3级审核,2级公示制度
再上市交易 不满5年 不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应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参考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上市的由购房人按照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来回购
已满5年 已满5年,可以按市场价来转让,并按照届时同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房价格差的35%缴纳土地收益 政策执行以后,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时补交10%综合地价款。政策执行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照市场价出售,需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2.2 保障住房的准公共品特征
2.2.1 准公共品的特征
准公共品又称为非纯粹公共品,它兼有私人品和公共品的特征。准公共品的“非纯”性是与纯公共品的区别所在,最初公共品理论只把整个社会的产品分为公共品和私人品两类,然而纯公共品很少见。但是作为公共品的共同特征是都满足多人同时消费单位产品且边际成本不增、效用不减的条件。
按照公共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两个主要特征来界定的话,社会产品有以下四种:1)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品;2)不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品;3)具有非竞争性,但不具有非排他性的准公共品,一般为俱乐部型的准公共品;4)具有非排他性,但不具有非竞争性的准公共品,一般为拥挤型的准公共品,或称为“非纯公共品”。
第一,准公共品有非竞争性方面的特征。在一定的消费容量下,对准公共品的消费并不能影响其他人对同一物品的消费,一旦超过临界点,非竞争性就会消失,拥挤就会出现。所谓公共品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品的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因此,向额外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由此可见,非竞争性主要是从消费者主体数量和消费者获得效用的数量上对公共品进行界定的。而在这两方面,准公共品与纯公共品存在着重大区别。
从消费者主体数量上看,纯公共品以特定空间的全体社会成员作为自己的消费主体,对消费主体的数量没有限制。准公共品对消费主体的数量却有一定限制,或者说,这些产品存在“容量”问题。消费者数量方面,大多准公共品都表现为有容量的拥挤的准公共品。在它的容量之内,该公共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影响现有消费主体的消费效用,也不会增加产品的边际成本。换句话说,公共品的消费就开始产生竞争性。这是准公共品与纯公共品的第一个明显区别,或者说,是准公共品的第一个本质特征,即拥挤性。 中低收入阶层保障性住房供给与需求研究+文献综述(9):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23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