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络社会司法治理的发展趋势展望
网络社会治理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增进公共利益。面对尚未完全掌握的网络社会及其规则,司法应当秉持“积极的存疑态度”,充分重视技术理性与制度理性的耦合性,以高度的包容性逐渐实现传统司法的自我超越。
(一)将互联网思维融入司法改革发展
时代的发展将司法带入了互联网,法院、当事人、律师、其他司法服务对象之间的沟通关系构成了网络司法的“小社会”,司法的基础理念、组织架构、运行模式等方面的改革中都应融合互联网思维、适应互联网发展。中国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模式
1。司法基础理念中的互联网思维:网络主权与网络生态。司法是一项国家权力。相比于其他案件,互联网案件的管辖和审判更接近国家主权领域,更能体现司法权的主权内涵。最初的网络治理以自治为主,在法治化形成的对内统治性和安全化形成的对外排他性的双重作用下,主权原则回归网络,并对全球互联网治理带来深刻影响。[69]目前,很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审判规则,甚至有的国家在推行长臂管辖原则。完善网络司法治理,是网络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提升我国互联网司法治理的国际影响力、增强我国在互联网应用和发展中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司法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司法思维连接立法与生活,推动两者认知的良性循环和互动,为网络依法治理搭建共同的话语平台。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定分止争的权威性、公信力,应依托网络平台发挥司法优势、衍生司法服务,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巩固平等、开放、共建、共享的网络生态圈。
2。司法权力运行中的互联网思维:深度学习与迭代创新。深度学习是互联网发展的动力。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必将催生新的法律共识机制和确权手段,维权的诉求也随之网络化,更加强调互联网行为能力的限制,如降权、限权等。司法审判对这些新的法律共识机制、确权手段应当秉持开放、吸收的态度,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用信息系统的深度学习带动法院整体的深度学习,推动全方位智能化辅助办案、司法运行智能化监督管理、各部门智能化协同办案,加快探索案件司法判断智能化的实现路径。迭代创新是互联网发展的路径。“迭代”是一个持续重复反馈、不断接近和实现目标的过程。网络司法的迭代创新,应当坚持用户思维,以明确的法定职权、高度的司法公开强化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坚持简约思维,力求选择渠道多、解纷速度快;坚持极致思维,通过快速反应、智能回馈,更好地满足个性化司法需求。中国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模式
3。司法组织建设中的互联网思维:审级协调与数据赋能。互联网审判的工作机制应当上下协同。审级监督是司法权运行的重要特征,不同层级的法院在审理互联网案件时,均应融合互联网思维,让审判的新理念、新方法一以贯之,强化互联网审判的程序整体性、规则统一性、效力终局性,避免出现一审法院走进网络、二审法院回归传统的现象。海量的司法数据是社会治理资源的宝藏富矿,运用大数据优化网络治理需要司法的眼光、司法的行动。随着互联网司法的深化发展,应健全完善人民法院的大数据分析平台、分析团队,深度挖掘整理矛盾纠纷的特征表现、法官判断考量因素、司法裁判的规则创新,探索完善开放性的数据共享制度,让司法数据发挥出服务社会治理的战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