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社会司法治理的制度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拒绝裁判是司法的首要义务,[24]即法院必须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即使法律没有规定也不例外。司法要协调法律文本和社会现实,法官既要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对法律“是什么”进行阐释,也要站在裁判者的立场上对确保个案正义的法律“应当是什么”进行阐释。[25]与行政监管“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相比,司法可以依托特有的程序、公信和权威,与互联网智能化社会相适应。审判作为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适用过程,在法律发现到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方法发挥了重要作用。[26]对不存在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案件,法官或者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条文和原则之间寻求互证互补以“发现”规则,或者运用类推适用、反对解释、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等法律漏洞填补方法以及不确定性概念的价值补充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来“发展”规则,并在实践完善的基础上泛化到类案裁判,为新的社会行为提供规则引导、为立法的变革更新提供规则资源。
(三)网络社会司法治理的社会动力
融合“法治”与“智治”虽不是司法的特有功能,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审判流程的结构化、裁判结果的可预期为法治融合智治提供了最好的土壤。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司法在创新诉讼模式推进程序之治、形成裁判规则推进行为之治、调动治理资源推进协同之治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向社会纠纷前端展现了大规模、批量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契约精神赋能、补强,发挥了司法的“悬剑效应”;为信息流动的内容和形式提供了规范、引导,强化了社会互信的基础,促进平台提升了自治能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加直接。首先,网络司法有效优化了营商环境。“执行合同”是评估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准,其中包括了司法效率、司法成本、信息化程度等具体指标。随着网络司法的大力推进,我国诉讼信息化程度位居世界前列。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执行合同”指标排名全球第五,其中“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指标连续两年全球第一[27],体现了网络司法维护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其次,网络司法有效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让老百姓打官司“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真正实现“一次都不用跑”就了结官司。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统计,平均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节省开支近800元、节约在途时间17个小时,特别是该院首创的异步审理模式,使得当事人可以将原本无价值的碎片化时间用来进行更高价值的诉讼活动,诉讼成本几乎被降至最低。[28]最后,网络司法高度公开透明,审判流程对当事人全面公开,网上庭审、裁判文书依法向全社会公开,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中国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模式
三、网络社会司法治理的现实探索与实践成效
矛盾纠纷和司法审判同处在信息化、智能化巨变当中,网络司法的平台向综合性、全程化不断延伸,司法对网络社会规则治理、协同治理、技术治理的作用日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