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探索
1。司法为网络社会提供治理规则
浙江是数字经济的先行区,全国70%的电子零售商、60%的电子商务都是依托浙江平台开展业务[29],大量涉网纠纷涌入司法领域,倒逼司法走上互联网、尝试数据化。从2011年杭州西湖法院试水网上立案、调解,到2015年杭州四家法院成立“电子商务法庭”,再到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互联网司法从点到面发展,背后的支撑是互联网司法治理的理念规则、制度规则相互促进、同步创新。
一是网络思维不断推动司法理念创新。“法院可以在网上、可以无纸化、可以跨时空”是浙江法院为网络社会司法治理贡献的三大理念。“法院可以在网上”源于网络的“去中心化”,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了诉讼主体身份确认、送达、电子证据认定、行为控制等在线审理难题,让“网上案件网上审”有了实现基础。“法院可以无纸化”源于网络的“去中介化”,杭州互联网法院搭建网上诉讼平台、在线调解平台、电子证据平台、电子送达平台、网上执行平台和审判数据平台,让数据在审判中自由流动。“法院可以跨时空”源于网络的“去边界化”,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创异步审理模式,完全抹去空间限制、适当虚化时间限制,当事人在诉讼各环节均可按规定期限,各自选择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2018年,浙江全省推广“移动微法院”,实现一个手机连接三级法院,立案、送达、调解、庭审、执行等20多项诉讼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系统以“一案一空间”的形式,为每个案件设立了独立、规范的运行流程,法官和所有诉讼参与人均可利用碎片化时间异步参审[30]。司法治理走进了手机,也就走进了网络社会的神经末稍,展现出司法深度参与网络治理的重要作用:一是当事人足不出户打官司,诉讼维权成为网络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二是证据从电商平台“一键式引入”,有力补强数字信任理念;三是诉讼行为逐渐结构化,在解纷方面缩小“数字鸿沟”,促进网络公平利用。中国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模式
二是司法裁判逐步织密网络社会规则。社会是由人和环境形成的关系总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网络社会的生产主要表现为数据、信息的生成及其流转。司法为网络社会特殊的“产品”(数据产品)探索价值规则:2018年的“淘宝诉美景公司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31],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立“网络运营者开发的数据产品”具有竞争性财产权益,该权益虽然不是所有权、使用权等为现行立法确定的民事权利,但仍服从“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则,对网络社会运行具有根本性、起始性规范作用。司法为网络社会特殊的“生产工具”(架构、技术等)探索治理规则:2019年的“刀豆诉腾讯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32],杭州互联网法院深入到网络社会的规则层、内容层,对基础性网络服务者的权利义务、数据在网上存储与运行模式对行为责任的影响、“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和合理适用等问题明确规则,特别是触及到网络社会高度关注的“技术中立”问题,对公平竞争、权责一致的网络生态建构具有重要意义。司法为网络社会特殊的“人格形态”(个人信息)探索治理规则: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微信读书案”[33],从兼顾传统社会的“人格权保护”与网络社会的“数据合理利用”两个价值导向,为网上个人信息提出“合理隐私期待维度”标准,把个人信息分为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下的私密信息、不具备私密性的一般信息和兼具防御性期待和积极利用期待的个人信息三类,认定“尚未达到对用户人格刻划程度”的信息不构成隐私信息。同时认定,向当事人“好友”公开个人网络信息构成对信息权益的损害,从而对分散的“信息点”怎样形成完整的“人格面”形成了判断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