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提升网络司法的程序效益。诉讼程序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制度体系,价值取向对诉讼程序的运转具有引领作用。[47]随着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程序公正与效益的关系越来越受关注。互联网纠纷触及网络架构的规则层,全部或大部分行为要素在网上完成,背后是高速度、无界限、自动化运行的程序、代码、算法,解决纠纷的效率与公正诉求融合度更高,司法程序的效益价值更加突出。从事互联网活动,特别是以互联网活动为业的人,在行为时遵循互联网规则,在诉讼时也应当遵循互联网审判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明确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以在线审理为原则。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互联网司法改革中先行先试,完善在线审理规程、在线诉讼规范;首创异步审理模式,打破涉网诉讼的时空限制;探索前置调解、繁简分流程序,有力推动在线诉讼规则体系逐步完善,实现互联网司法实践成果有效转化为程序规则和长效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着力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相融合、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相衔接的诉讼服务体系。目前,网上诉讼尚在“普遍化”推开阶段,有些案件并非网络规则层、内容层纠纷,只能采取阶段性在线审判;[48]有的案件当事人因提交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对全程在线诉讼还有疑虑。随着网络纠纷案件的类型化构建逐渐定型、5G乃至更高质量的网络环境逐渐实现、区块链等促进网络安全的技术手段逐渐落地,电子诉讼的软硬件将更加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将成为基本方式。中国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模式
2。网络生态健康发展规则更加明确
(1)建立和维护数字信任。数字世界中,人们基于主体身份可识别、可认证,行为轨迹可留痕、可追溯的特点,对自身行为的利弊形成预期,这一过程即是“数字信任”。提升对数据管理、数据使用以及衍生技术的信任是数据治理的重要目标,[49]司法审判秉持数字信任理念,夯实网络社会的信用基础。
第一,通过审判探索算法效力标准,推动建立数字信任。信任正当的代码规则得出的合理结论,是互联网行为,特别是数字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如,电商交易数据对消费者而言是重要的决策参考,对商家而言是良好信誉的基础,于平台而言是影响商誉的关键。海量的电商交易无法人工一一识别,依靠系统自动识别必然涉及到一定的算法规则。在系统识别的虚假交易具有高度盖然性,且商户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判定存在虚假交易,并支持平台依据约定规则进行处罚[50],从正反两个方面规范此类规则运行。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法院针对算法结果和当事人质疑逐一引导举证、质证,[51]在我国算法治理体系尚在形成、发展的背景下,运用审判程序探索平衡“系统在概率理论基础上依据预先设定的逻辑的判定”与“当事人对算法结果合理质疑”之间关系的标准。中国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模式
第二,通过保护交易双方对数字化意思表示的信任,预防和惩戒数字欺诈。数据流量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也有重要的信用价值。立法用不正当竞争制度保护数据源头主体利益、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网民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用广告法上的虚假宣传制度维护公共领域信息环境、用合同法上的违约制度维护新业态投资者利益,都是为了促进网络社会信任。如,消费者基于对网购的一般认识,把销售者在网站上标注的价格作为销售价格要约具有合理性。[52]对其予以支持,有助于稳定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秩序,也有利于敦促互联网经营者革新相关技术、规范经营行为。[53]而具有欺诈性的“暗刷流量”行为不仅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还会污染数字环境,侵害不特定多数网络用户的利益,法院不仅对行为本身作出否定评价,更坚持“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法律原则,收缴不当获利、平抑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4]